
招标人有权随意终止招标活动吗?
招标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活动,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这种重大变故通常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比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任务取消、重大技术变更等。
招标人具备了上述重大变故原因,需要取消招标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
二、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
三、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招标人只有在具备取消招标的重大变故原因情况下,并履行上述四项程序后,取消招标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对招标人取消招标的原因核实是最关键的一环,要防止有些招标人因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对投标人、中标人不满意而随意取消招标的行为。
原文标题:大庆招标处在哪 招标人有权随意终止招标活动吗?
原文来源:"本站所有文章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即刻删除!"